近日,交通運輸部批準交通運輸行業(yè)標準JT/T 325-2013《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第1號修改單和JT/T 888-2014《公共汽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第1號修改單,自2015年8月1日起實施。
JT/T 888-2014《公共汽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
第1號修改單
一、增加7.2.18條,如下:
純電動公共汽車及混合動力公共汽車應裝配有動力電池箱專用自動滅火裝置;地板鋪蓋物材料應具有阻燃性,其阻燃性應符合GB8624中5.1.2鋪地材料B1-B級,s1-t0燃燒性能要求,氧指數應大于或等于30%。
二、增加7.2.19條,如下:
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采用40km/h等速法測試的純電動工況續(xù)駛里程應不小于50km;純電動公共汽車采用40km/h等速法測試的純電動工況續(xù)駛里程應不小于200km(超級電容、鈦酸鋰快充純電動公共汽車除外)。
三、增加7.2.20條,如下:
純電動公共汽車及混合動力公共汽車動力電池系統總質量與整車整備質量的比值不大于20%。
四、將表4公共汽車等級評定性能指標的腳注a、c修改如下:
a 比功率等于發(fā)動機額定功率與較大設計總質量之比;括號內的數值是對18m≥L>12m鉸接公共汽車的規(guī)定,L為車輛長度,單位為米(m)。純電動公共汽車及混合動力公共汽車對比功率不做要求。
C “后”包括后置和中置;純電動公共汽車隊發(fā)動機位置不做要求。
對普通級鉸接公共汽車:不要求發(fā)動機后置或中置;
對中型高一級公共汽車:前置發(fā)動機艙在客艙外部,且在車外設艙蓋時,可視同后置。
JT/T 325-2013《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
第1號修改單
一、增加8.1.22條,如下:
純電動客車及混合動力客車應裝配有動力電池箱專用自動滅火裝置,地板鋪蓋物材料應具有阻燃性,其阻燃性應符合GB8624中5.1.2鋪地材料B1—B級,s1-t0燃燒性能要求,氧指數應大于或等于30%。
二、增加8.1.23條,如下:
混合動力客車采用40km/h等速法測試的純電動工況續(xù)駛里程應不小于50km;純電動客車采用40km/h等速法測試的純電動工況續(xù)駛里程應不小于200km(超級電容、鈦酸鋰快充純電動客車除外)。
三、增加 8.1.24條,如下:
純電動客車及混合動力客車動力電池系統總質量與整車整備質量的比值不大于20%。
躍迪純電動客車
四、將表4營運客車等級評定性能指標的腳注a、f、k修改如下:
a前置車發(fā)動機機艙在客艙外,且在車外設艙蓋時,可視為中、后置。純電動客車對發(fā)動機位置不做要求。
f比功率等于發(fā)動機額定功率與較大設計總質量之比。純電動客車及混合動力客車對比功率不做要求。
k特大型高級雙層客車的行李艙容積為同等級單層客車的50%,燃氣客車的行李艙容積為同等級燃油客車的50%,純電動客車的行李艙容積為同等級燃油客車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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